【案例标题】某高校陈某某隐匿关联关系借科研外协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
【关键词】关联交易、科研外协、隐匿关联、虚构业务、套取资金
【基本案情】
陈某某通过亲属注册实际控制两家企业,刻意向学校隐瞒本人与两家企业之间的关联利益关系,未履行关联关系报备审批程序。在两家企业不具备相应科研实施能力、基本未开展实质科研工作的情况下,陈某某利用项目职权,编造虚假技术服务外协合同,将科研经费拨付至上述关联企业,再通过虚开发票、伪造验收材料、虚假账目冲抵等方式套现,累计套取国拨科研专项资金945万余元,相关资金被非法占有使用,造成国家财政资金重大损失。
【查处结果】
陈某某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涉案全部赃款在立案前予以退缴。撤销陈某某一切职务,终止其所有财政科研项目,永久取消财政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制度解读】
1.科研项目关联交易的核心释义
科研项目关联交易是指在科研项目的申报、委托研究、采购、测试等过程中,项目承担方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发生业务的行为。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其密切家庭成员在合作方任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密切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以及配偶的父母。
2.科研项目关联交易的管理原则
关联交易需遵循真实性、必要性、公允性原则。项目各项关联业务,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真实业务为基础,不得虚假业务、虚构事项;必须以科研项目实际需要为前提,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或不必要的业务;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不得故意提高价格以变相转移和套取资产。
《华中农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26〕113号)第十一条规定关联交易应主动回避。确需发生的,须经所在单位批准、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同意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合同。年交易额50万元以上的应由项目所在单位提请进行专项审计。
【案例警示】
1.主动报备与审批关联关系。若开展外协、采购、技术开发合作的合作方,为本人和近亲属等关联方可实际控制的单位,必须履行事前报备审批,不得通过亲属、学生、亲信代持企业隐匿关联关系,规避学校监管。
2.确保关联交易真实、必要、公允。外协立项、合同签订、经费拨付、项目验收全链条要以真实科研任务为基础,外协单位应具备相应业务实施能力。严禁编造虚假外协合同、虚开发票,不得把科研外协当作转移、套现财政资金的工具。
3.压实主体责任,加强财会监督。科研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财经纪律与法律意识,高度警惕关联交易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二级单位、职能部门要完善外协遴选、关联识别、合同审核、经费拨付闭环管理。审计监督要加强穿透核查股权结构、资金流向,识别隐性关联交易。
【案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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