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某高校卫某某违规组织公款旅游案
【关键词】中央八项规定、公款旅游、公务接待、会议费、差旅费、财经纪律
【基本案情】
山东某高校卫某某以外出考察为名组织11名工作人员赴云南旅游,并用公款报销旅游费用6.14万元。经查,卫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和使用账外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单位公款,并非法占为己有。
【查处结果】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卫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他参与人员一并受到组织处理。旅游费用6.14万元已退赔。
【制度解读】
1.关于公款旅游的认定
公款旅游,是指使用财政公款报销旅游相关开支;公务出差擅自变更行程、借机游览景区;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会等各类名义,变相组织公款国内或出国(境)旅游等行为。
2.从公务接待、会议费、差旅费中列支公款旅游相关费用的违规依据
《华中农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校党发〔2026〕23号)第六条规定,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来访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华中农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校发〔2026〕7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会议期间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
《华中农业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发〔2026〕79号)第三条规定,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案例警示】
1.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公款旅游。不得以考察、会议、培训、调研之名,行出差旅游之实(尤以自驾最为典型);不得借公务出差擅自更改路线、延长停留时间绕道观光;举办各类会议、培训期间,不得组织参会人员开展旅游、无关景区参观活动。
2.严格规范公务接待、会议费、差旅费报销管理。财务报销环节从严审核业务真实性,坚决杜绝在公务接待、会议费、差旅费中列支与公务无关的旅游类费用,做到凭真实公务事项报销、专款专用。
【案情来源】
据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及高校警示教育材料整理,已做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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