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

案例警示第2期

发布时间:2026-05-09 点击次数:

【案例标题】科研项目全流程违规典型案例

【关键词】科研不端、经费违规、抄袭剽窃、评审请托、数据造假、套取经费

【本期概览】

近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相关科研不端行为和项目资金违规案件涉事主体进行了处理。本期案例涵盖科研项目全流程违规类型:项目申报环节包括购买代写服务、抄袭剽窃申请书、多重违规;项目评审环节包括评审专家违规泄密、评审请托;经费使用环节包括套取科研经费;成果发表环节包括论文买卖数据、委托第三方投稿、图片数据伪造篡改、抄袭剽窃论文。最重处罚为永久取消申请和评审资格,其次为禁报7年。

一、项目申报环节违规

【基本案情】

北京某高校张某某在2021年基金项目申请过程中,向第三方公司购买申请书代写服务。包括山东某高校田某在内的13位高校人员在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中抄袭剽窃他人内容,且在调查过程中试图掩盖抄袭行为。

【查处结果】

撤销张某某相关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取消田某申请资格4年;取消其余12人申请资格3年。均给予通报批评。

二、项目评审环节违规

【基本案情】

北京某高校李某某在2022年至2024年科学基金项目通讯评审过程中,违反评审专家相关规定。四川某高校余某某在2024年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期间,为他人申请项目向潜在评审专家打探信息、实施请托,且干扰妨碍调查。上海某高校李某某在2021至2024年评审期间为他人请托打招呼。

【查处结果】

永久取消李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资格,永久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给予通报批评。余某某取消申请和评审资格7年;上海李某某取消申请和评审资格5年。均给予通报批评。

三、经费使用环节违规

【基本案情】

辽宁某高校郭某某存在违规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差旅费、以回收劳务费等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问题,情节严重。黑龙江某高校李某某存在以回收劳务费等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问题,情节较重。

【查处结果】

郭某某撤销相关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申请资格7年。李某某撤销相关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申请资格5年。均给予通报批评。

四、成果发表环节违规

【基本案情】

海南某高校张某某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论文买卖、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擅自标注他人基金项目等问题。上海某高校刘某、江苏某高校王某某等多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部分数据买卖等问题。辽宁某高校史某某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委托第三方机构投稿、擅自标注他人基金项目等问题。江苏某高校吉某某、辽宁某高校孙某、黑龙江某高校王某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图片、数据伪造篡改等问题。

【查处结果】

以上人员撤销相关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并取消申请资格3年至5年。均给予通报批评。

【制度解读】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对代写、抄袭、请托、数据造假等行为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行为规范》及《评审回避与保密管理办法》对评审专家的保密义务与公正性提出了具体要求。《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申请、实施、结题验收、成果发表等过程提出了明确规范。套取科研经费行为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还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

【案例警示】

1.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独立完成,不得向第三方购买代写服务。代写行为一经查实将面临撤销项目、追回资金、长期禁报等严厉处罚。

2.不得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在调查过程中试图掩盖违规行为将加重处罚。

3.评审专家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和公正性承诺。评审请托是“红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评审专家打探信息、实施请托。

4.买卖数据、对论文图片进行拼接裁剪和调整对比度以掩盖真实结果等同于伪造研究成果,是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5.不得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署名,不得擅自标注他人基金项目,既侵犯他人权益,也构成学术不端。

6.委托第三方机构投稿存在代写代投风险,违反学术规范,论文署名作者对投稿行为负有最终责任。

7.不得违规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差旅费,不得以虚假劳务人员名单、虚报劳务报酬等方式回收劳务费套取资金。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更长的禁报年限,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贪污数额3万元以上),还将面临刑事追诉。

【案情来源】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官网,已做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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