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某高校马某贪污、受贿案
【关键词】科研经费、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招生受贿、索贿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至2021年3月,马某利用担任某高校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便利,通过虚开租车费、装订排版费、打印复印费等发票,虚列劳务费、学者团队津贴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共计89.21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2016年2月至2020年12月,马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招录研究生、申报项目、调动工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74.92万元。
【查处结果】
马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万元。贪污违法所得89.21万元退还所在单位,受贿违法所得74.9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制度解读】
1.虚开发票、虚列劳务的法律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结合《华中农业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一条要求,严禁虚构收费业务内容,虚开收费票据,扩大收费票据开具范围。虚列劳务支出,是指在未形成真实劳务关系、未实际支付劳务报酬的前提下,编造劳务人员信息、虚报劳务费用数额的违规行为。
2.招生工作中职务便利的违纪违法认定
按照《华中农业大学聘用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超出权限干预插手职称评定、招生录取等事项。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索取财物的,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3.贪污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实施虚开发票、虚列劳务套取资金等行为,属于贪污罪的法定手段。
【案例警示】
1.不得通过虚开发票、虚列劳务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2.不得利用招生权、项目评审权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
3.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4.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守纪律底线,学术探索无止境,纪律法规有底线。
【案情来源】
据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高校警示教育材料整理,已做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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