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劳务费增值税代扣代缴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26 点击次数:

全体教职工:

2026年9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2026年第28号),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校外人员发放劳务费时,需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校外自然人提供七类应税劳务所发放的劳务费,包括: 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校内日常发生的评审鉴定及专家咨询费、讲座报告酬劳、兼课酬金、其他校外人员劳务费等均属此范畴。

二、计税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规定,自然人适用按次计征增值税,单次(日)应税金额达到1000元起征点的,按优惠征收率1%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未达起征点的,不代扣增值税,但仍需申报。

三、注意事项

1.劳务费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是两个税种,劳务费个税仍按“劳务报酬所得”由学校代扣代缴。

2. 为减轻师生代开发票负担,学校特对财务系统进行升级,支持统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3.自然人也可选择自行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相应税费在代开环节自行缴纳,学校不再代扣代缴,申报时提供发票及完税凭证即可;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按发票备注栏要求由学校按规定代扣代缴。

4. 11月1日前发生的劳务费按原规定执行,11月1日及以后发放的按新规定执行。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