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2 点击次数:

各位教职工: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渠道已开通,为确保您及时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您在20201231日前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若未及时确认,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

一、为什么要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系统在不断升级的过程中进行了调整、用户本身信息变化或之前申报时信息填写错误,很可能会造成之后的信息失效、不符合扣除条件、单位无法下载等问题。如信息有变化或有误,但未能及时关注、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能会造成单位无法获取相关信息不能及时税前扣除,或影响您的纳税信用记录。

因此,即使信息没有变化,仍然建议大家核对自己的信息是否填写正确,进行确认。

二、在哪里进行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和信息确认?

个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推荐)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电脑网页端进行信息确认。

温馨提示:“个人所得税”APP可识别如下二维码下载。

三、哪些情况需要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修改?

①想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②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③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④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四、如何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和修改操作?

情形一: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在2020年基础上一键确认即可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一键带入”——“确认”——“一键确认”。

 



情形二:2021年需对已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

先按“情形一”操作步骤进入“待确认扣除信息”——选择需要修改或删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点击“待确认”——根据需要选择删除或修改——修改确认后再进行一键确认。

提示:如需要修改基本信息:先进入2020年的信息页面,修改后再重新确认。在APP中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年份2020年,修改之后再确认2021年的信息。

情形三:2021年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如2021年新增子女教育扣除,需要申报填写:先按“情形一”操作步骤确认之前申报的其他不需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点击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进行新增信息完善。

情形四:2021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

直接选择首页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按“情形三”操作步骤申报。

五、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易错问题温馨提示

1.同一子女的子女教育扣除项目,父母双方的扣除比例应符合政策规定标准

相关政策: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提示内容:您需要与共同扣除人进行沟通,确认双方填报的子女教育(同一子女)扣除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2.夫妻双方非婚前分别购买的住房,只能选择一方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相关政策: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提示内容:提醒纳税人确认其住房是否为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如果属于婚后购买的,只能选择一方扣除;如果属于婚前分别购买的,需与配偶沟通确认扣除方式。


3.纳税人填报的赡养老人项目,共同扣除人的合计扣除金额要符合标准

相关政策: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

提示内容:提醒纳税人与共同扣除人进行沟通,确认各自填报的赡养老人扣除金额之和不超过2000元,且每人分摊额度不超过每月1000元。


4.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只能选择一处扣缴义务人扣除

相关政策: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处扣除。

提示内容:提醒纳税人检查是否存在同一项目多处扣除的情况,如果存在应当及时作废多余的扣除项目。


5.纳税人与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

相关政策: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提示内容:提醒纳税人与配偶进行沟通,如果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确认没有同时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6.纳税人与其配偶不能同时扣除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相关政策: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提示内容:提醒纳税人与配偶进行沟通,商定各自享受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方式,确认没有同时扣除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7.纳税人应当确保填报子女、配偶、赡养老人身份信息准确

相关政策:纳税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提示内容:提醒纳税人检查填报的子女、配偶、赡养老人身份信息是否与其身份证件上记录的信息保持一致。


8.纳税人填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享受扣除

相关政策: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提示内容:提醒纳税人填报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的,应当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并检查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是否与证书保持一致。


9.纳税人填报学历继续教育的,应当为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相关政策: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提示内容:提醒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类型应当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比如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同等学历申请学位、网络大学等可享受学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六、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

1.没有及时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不可以补报?

可以选择由扣缴义务人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6月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

2、前面月份没有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多扣的税款怎么办?

纳税人在专项附加扣除采集前可能会多预缴税款,但在采集后每次申报时会累计扣除前几个月的总和,如果税款为负值的,暂不退税,一直往后留抵,在次年3-6月进行个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多退少补。

3、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选择

方式一: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时,需事先下载纳税人本次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即:由纳税人所在单位按月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可以较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政策。

优点:按月按时享受,不用自行办理扣除。

缺点:单位会知道部分个人信息。

方式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纳税人本次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在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中进行税前扣除。

即:不由单位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次年3-6月汇算清缴时自行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电脑网页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延迟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优点:单位不会知道您的个人信息。

缺点:延迟享受。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2020年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