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华中农业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3]108号

发布时间:2016-03-28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费使用,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根据教育部财务司《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2255号)、《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公务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免开卡手续费和年费。

第四条 公务卡适用范围为学校所有预算拨款项目。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组织、以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办理。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部门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相关信息变动或离职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信息变更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财务部门和发卡行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学校不提倡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各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九条 因工作原因确需调整额度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和发卡行办理。

第十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更改相关公务卡信息。

第十一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议,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由学校预算安排的经费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2万元(含)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具体内容见附件2),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第十四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结算凭证。学校财务制度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规定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到财务部门报销,便于财务部门及时通过银行向公务卡还款。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日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由持卡人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冲销借款。

第十八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单,并附有关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规定的报销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制报销单审批报销。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通过学校银行账户将报销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

第二十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中,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和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由持卡人承担并自行按规定的期限向公务卡还款。

第二十一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部门,并由财务部门及时退回学校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使用公务卡结算规定的公务费用,并接受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不再开展公务活动,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申请办理公务卡,向财务部门汇总报送相关申请资料;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标准;单位工作人员离职、退休及发生其他不宜继续使用公务卡的情况时,及时组织办理持卡人公务卡消费支出的还款及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财务部门和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督促学校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各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严禁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上级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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