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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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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人员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4

 


全体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和武汉市地税局要求,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及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还没有扣缴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
  个人所得税申报需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为了方便教职工纳税申报,计财处已按以下口径统计并填写了《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及缴税数据,具体包括: 2016年度全校统一发放的当年1-12月工资、2015年年终绩效津贴、2015年科研绩效,并扣除了2016年度特贴、社保费、公积金。以上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已足额扣缴。上述已统计数据外的其他收入由个人自行填写申报。
  温馨提示:同城多处收入者,为税务机关重点监控对象,请各位教职工及时申报。在我校年收入未达到12万,但是有两处以上收入者,可到计财处306室领取相关表格自行申报。
  三、申报方式
  1.委托学校计财处代办。税务机关原则上要求个人自行到地税局申报,经与税务机关沟通,同意特殊情况可委托我处代办。如需代办,请各单位委派专人于3月16日到计财处306室领取《申报表》,由申报人填写联系电话,在“纳税人签字”栏亲笔签名后,于3月21-22日统一交计财处306室。
  2.教职工自行申报。申报人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本人身份证到武汉市洪山地税局申报,洪山地税局地址:武昌楚雄大道(康家建材广场旁),纳税咨询热线:12366。
  3.税务机关受理12万申报及补缴税款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逾期将产生滞纳金。
  4.联系人:胡娟,87282022。
  四、相关责任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义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引起的相关后果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4)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计划财务处

201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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