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处党支部建设工作,提高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党章及学校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对坚持党组织生活会制度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是体现党内民主、党员自我教育的重要形式,是解决党内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方法,是增强党支部战斗力和凝聚力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党组织生活会分为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两种类型。
第三条 组织生活会的内容包括:党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发展新党员和进行党纪教育;集中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就某些问题集中研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四条 支部组织生活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三次,由党支部书记召集或主持。以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主题的组织生活会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
第五条 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应侧重谈贯彻民主集中制、增强班子团结、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以及求真务实、勤政廉政的情况。
第六条 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可以根据会议内容扩大到各科室党员负责人。列席人员可以对处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处长召集或主持,开会时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要向学校机关党委或学校党委汇报。
第八条 组织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由党支部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提出的问题,党支部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
第九条 为提高组织生活会的质量,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会议的内容要相对集中,有针对性地解决几个问题。要做到开诚布公,查问题,找原因,增强政治原则性;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相互监督、增强自身免疫力、提高党组织战斗力的目的。
第十条 所有党员应该积极参加支部活动,因为各种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支部活动的要履行请假手续,而且每年不能超过三次。无故不参加支部活动或一年内缺席三次及三次以上者按照党章有关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处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计划财务处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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