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议事效率,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议事一般由处长召集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办法。
凡处重大问题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开会或征求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通报。需上报的由处长上报,或副处长上报。
第三条 议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参加方能举行。议事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每个议题都要进行充分讨论。每位成员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表意见。
第四条 议事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个表决。表决可根据情况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每一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每一议定事项须获得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对于一时难以统一认识,而又不急需作出决定的事项,可暂缓议定,通过再调查、再讨论后再议定。
第五条 讨论或征求意见的事项涉及相关处领导或其亲属时,该领导应回避。
第六条 做好议事会议记录,内容包括每位人员的意见、最后的决定等。
第七条 议事会议上,对议定的事项,需上报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的,要明确相关处领导按要求上报或公布。
第八条 对比较重要的议定事项,应由处长或办公室主任向末参加讨论或征求意见的处领导和有关人员通报。
第九条 经处长办公会决定需要落实办理的议事,由分管处领导督办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向处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十条 参加议事的人员特别是处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规定,对议定的事项,任何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抢先通气,不得擅自扩散。凡会议决定的问题,如与自己的意见不一致时,只能保留自己的意见按议定的决议执行,如因处理不当导致不良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者,将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处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计划财务处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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