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科研副产品(物)管理办法(试行)
校发〔2016〕250号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科研副产品(物)管理,规范处置行为和收入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课题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课题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课题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华中农业大学科研副产品(物)管理办法(试行)》,经第2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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