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的范围是校属各单位。
(二)专项治理内容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学校规定账簿统一核算的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清理重点是2007年以来的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发现“小金库”资金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单位,要往前追溯若干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通过违规收费、罚款等设立的“小金库”;
2.以继续教育、办班、培训等形式收取费用设立的“小金库”;
3.通过提供科技服务、技术转让收取费用设立的“小金库”;
4.通过向外提供检验(测)、中试等收取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咨询费、服务费以及各种管理费、手续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6.以设备、房屋、场地等出租收入设立的“小金库”;
7.用出售残次品和报废品的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等资产处置收入设立的“小金库”;
8.使用学校车辆和各种设备及仪器承揽业务取得收入等设立的“小金库”;
9.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收取佣金及各种形式的折扣等转出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10.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11.通过不同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12.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所得收入设立的“小金库”;
13.截留其他应列入学校财务部门账内或应交财政专户的各种收入开立的“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5月5日起至2009年6月底前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2009年5月5日—5月13日)
学校召开“小金库”专项治理动员部署工作会议,校属各单位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4日—5月31日)
校属各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本办法的要求,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全面覆盖、不走过场,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不隐瞒,不袒护,并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写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5月31日前将报告和《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一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并在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上签字,对报告表的真实性负责。
(三)重点检查阶段(6月1日—6月15日)
为保证自查工作效果,学校将成立检查小组,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检查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检查报告。
重点检查的对象是:
1.有执收权的单位;
2.经济往来中存在折扣、资金返还的单位;
3.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单位;
4.有群众举报的单位;
5.自查自纠工作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
6.存在乱发津补贴行为的单位;
7.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单位;
8.未经物价部门批准,自立名目收费的单位;
9.收款而未开具正式发票或收据的单位。
(四)整改落实阶段(6月16日—6月25日)
各单位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各单位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预防和治理“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各单位在全部整改工作完成后,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09年6月25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为做好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处、计财处、审计处牵头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国资设备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校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财处,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单位要明确职责,统一思想,认真履行,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四、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此次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将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金额,要如数转入符合学校规定的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二)对被检查组重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要按照党纪国法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自查不认真、工作走过场的单位,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文件)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在学校召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后,学校门户网站要积极宣传中央部署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校属各单位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学校的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二)落实举报制度
领导小组设立“小金库”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举报电话号码:87282056, 电子邮箱:jiwei@mail.hzau.edu.cn,举报信箱设在行政楼一楼大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并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3万元。
(三)明确职责,各负其责
计财处、审计处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如实报送,不得隐瞒;纪委、监察处负责有关治理工作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计财处、审计处报送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学校办公室、宣传部负责“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四)加强工作联系与督导
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与各单位领导的工作联系,并对重点单位进行督促和指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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