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中农业大学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属各单位、部门(包括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独立核算的校属单位)银行账户(人民币、外汇)的管理。
第三条 校财经领导小组是银行账户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全校银行账户的管理,学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学校银行账户的监督。
第四条 计财处负责学校在国家商业银行的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手续的办理,并对银行账户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五条 学校计财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立以下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预算内、预算外、自筹及往来资金的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款业务。
(二)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部授权单位支付额度内的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划转工资、计提工会经费及职工福利费,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但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划拨资金。
(三)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算外资金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应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预算资金等需要退付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基本建设账户。用于核算学校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五)售房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缴纳的购房款。
(六)工会经费账户。用于核算学校工会经费。
(七)外汇账户。用于核算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使用的国际合作欧盟项目的外汇资金。
(八)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用于核算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购买外汇的人民币额度。
(九)拆迁保证金专户。用于核算学校拆迁自然村等注入的专项资金。
(十)学生卡结算账户。用于核算学生用银行卡刷卡方式缴纳的学费收入和单位用企业网上银行托收方式收取的学费等款项。学校及时将“学生卡结算账户”中应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入部分划入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学校对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等,可按规定通过“学生卡结算账户”划转到对应学生的银行卡。
(十一)贷款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学校向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
(十二)定期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学校自有资金的定期存款业务。
(十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账户。用于核算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款项。
第六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属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学校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电子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批准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八条 学校在收到财政部门签发的《华中农业大学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写《华中农业大学银行账户备案表》,报送财政专员办备案,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校内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可以在资金结算中心开设内部结算账户,一般不得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独立账户。资金结算中心原则上不接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开户申请。开立内部结算账户时,需报送“开户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由资金结算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计财处处长审批。
第十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属单位在国家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将银行账户开户审批材料报学校计财处备案。
第十一条 因地域原因需要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的校内单位,必须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并按国家规定上报教育部和财政专员办批准。
第十二条 校内单位办理校园一卡通刷卡业务,应报学校计财处批准。收款单位收到款项后,应持刷卡单据与资金结算中心核对,并及时办理转款入账手续,将款项转入相应的银行账户之中。
第十三条 开户单位(含金融机构独立账户和内部结算账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财经法规,掌握财经政策的主管领导;
(二)具有合格的财会人员;
(三)建立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及核算办法;
(四)建立内部资金管理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五)明确银行账户使用范围。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利用银行账户套取现金。任何单位均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
第十五条 开户单位取得的利息等收益必须全额入账,不得另作其他用途或私分私存。
第十六条 校办企业、附属单位的账户,只能核算经批准经营范围的经济往来业务,不得核算应属于学校财务部门管理的经济业务。
第十七条 开户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报财政专员办或学校计财处备案:
(一)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或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学校、教育部和财政专员办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十九条 开户单位(含金融机构独立账户和内部结算账户),在开立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应建立“双签”制度。根据每月对账单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审签表》,逐级签字审核,对各种未达账项必须找出原因,认真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校财务的对账单须经计财处、审计处负责人审签后,报校长签批;对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单位,应在次月10日前向资金结算中心报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年末,将全年的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编号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监察、审计、财务部门有权对学校各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学校计财处开设的银行账户,由上级单位及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检查。校内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检查人员进行检查。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开设的内部结算账户由计财处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审计处、纪委监察处共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规范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行为,实行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一)计财处应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对学校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各类银行账户(含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校外银行账户)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电子版),提供书面说明,报送进行账户年检。
(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华中农业大学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外,还应在每年3月30日之前,将《华中农业大学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复印件及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结论》复印件报学校计财处备案。
(三)校内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应在每年3月30日之前,向学校计财处报送《华中农业大学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并附相关文字说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管理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凡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私自设立银行账户的单位,要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开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如有违规使用银行账户的,学校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还对违规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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