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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11-18

关于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管理办法

农计财(2000246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规范我校收费行为,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及所属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应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即各项收费收入应全额及时上交校财务专户入帐,支出按学校审批的财务收支计划和规定的用途列支。

二、教学、科研服务性收费和非独立核算的经管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代收代管收费都应纳入学校或二级单位财务收支管理,依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收支统一核算的管理制度。

三、学校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各类学生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科研服务收费(含承接科技项目、科研协作、科技成果转让、科技咨询服务、检测中试收费等);教学服务收费(含培训费、报名费、考务费、补课费、实验室和图书馆开放收费等);其它收费(含工本费、各类捐款、国有资源使用费、公房借用费、档案保护利用费、医疗服务费、各种手续费、赔偿金、利息等)。

四、经营服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运输、煤气、餐饮、客房、仪器设备维修、修缮、复印打印、绿化、市场管理收费等。

五、代收代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水电费、代扣个人所得税款、会费、保险费、学生生活用品费等。

六、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执行。凡需要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统一由计财处办理报批手续,领取“收费许可证”。

七、根据学校内部管理需要,为教学科研服务和生活服务需要适当收费的,拟收费的部门或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拟收费的项目、依据、对象、标准、时限),送计财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再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对收费范围广的,要以文件公布。未经审批,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收费或超标准收费。

八、对校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教学科研、生活服务性收费和代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计财处根据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和学校审批的内部收费项目,核定校属单位收费范围、标准,发给《华中农业大学内部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对《收费许可证》实行校内年度审验制度,并对收费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九、各项收费工作由计财处统一领导和协调,实行收费专管员制度。只有计财处审定的财会人员或授权的有关人员才能收费,发给《华中农业大学收费员证》,挂牌收费,接受监督。严禁部门负责人、财务主管人直接收费。

十、所有收入款应在5日内足额上交校财务或二级财务入帐。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应缴入财政专户。对零星收入金额不足1000元的,与财务部门商定实行定期上交。但累计达1000元以上的,应及时上交财务入帐。严禁截留、隐瞒、坐收坐支、挪用,严禁公款私存、私分。

十一、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教学、科研服务性收费,以及经营服务收费都必须统一使用税务或财政收据。校内单位间的结算转账和小额零星服务收费、手续费等使用计财处规定的结算凭据。

十二、计财处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管理,建立票据的领购、登记、核销、检查、保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购非法票据。

十三、所有收入应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计划进行管理和分配使用,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付。不得从中乱发奖酬或补贴。

十四、除经学校批准、办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外,校属各单位只能在计财处资金结算科设立内部往来资金结算账户。严禁任何单位自行在外开设账户,或将收入转移到其它单位。

十五、实行“收支两条线”经济责任制。学校将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列入对单位和领导干部考核、“评先”重要内容。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负总责,单位财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会计主管人员负有具体责任。

十六、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收费、收入上缴、支出项目和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对查处的重要问题,要通报全校,引以为戒。对拒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坐收坐支、挪用、私设“小金库”、截留私分、自制自购非法收据的,应依照《会计法》、《审计法》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除将收入没收上缴学校外,还处以经济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政纪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严禁财会人员弄虚作假,收入、支出不入帐,将收据套联分开填写不同的金额。违者将被取消会计从业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十七、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华中农业大学 

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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