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的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校园卡资金是指与校园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校园卡本金、校园卡收入以及往来款项。
第三条 学校在中行华农支行开设一卡通专用存款账户。校园卡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遵循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计划财务处负责资金的归集、核算及划转。
第四条 学校设立校园卡管理中心,是校园卡系统的日常管理与服务部门,隶属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校园卡系统资金管理会计(以下简称校园卡会计)由计划财务处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校园卡管理中心卡务人员由校园卡管理中心指定专人担任。现金充值人员(以下简称充值人员)由后勤集团指定专人担任。
第五条 校园卡会计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充值人员要认真履行《华中农业大学校园卡现金充值岗位职责》。
第六条 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资金结算中心不垫款。
第二章 业务分类
第七条 校园卡本金的充值:是指向校园卡持卡人(以下简称用户)的校园卡个人账户增加资金的行为。本金的充值包括以下几种业务类型:
(一)现金充值:是指用户直接到校园卡充值点缴纳现金充值。
充值人员必须遵循《华中农业大学校园卡现金充值管理办法(暂行)》,将每天收取的现金及时交存学校银行账户。
后勤集团财务部门负责对充值人员的业务进行审核,每天与校园卡会计核对充值金额,保证系统数据与实际金额一致,每月底将填写的《“校园一卡通”现金充值月报表》交校园卡管理中心。
(二)转账充值:是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校园卡充值。
校园卡会计应及时到资金结算中心领取一卡通专用存款账户流水清单,完成系统数据与银行账的核对。
第八条 本金的消费:是指用户在商户(是指经校园卡管理中心授权,利用校园卡系统进行经营结算的单位、公司或个人)的POS机刷卡消费。用户刷卡后,持卡人账户资金减少,商户账户资金增加。
在商户结算日,校园卡会计与商户认真核对系统自动产生的《商户营业统计表》数据,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每周二交资金结算中心会计入账。
第九条 校园卡收入:是指在校园卡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包括补卡、换卡时收取的工本费以及其他管理费收入。
校园卡管理中心卡务人员将以现金形式收取的校园卡工本费存入学校专用账户,并将现金缴款单交资金结算中心。
第十条 校园卡支出:是指在管理校园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业务费、劳务费、制卡成本费以及网络设备运行维护费等各项开支。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在资金结算中心财务系统“单位活期存款”科目下设“校园卡”二级明细科目(编码20111),归集校园卡资金。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审批后的《商户清算汇总表》,将消费资金划转给商户。
在资金支付方式上,没有纳入学校财务系统管理的商户采用转账支票;纳入学校财务系统管理的商户,以及学校职能部门、业务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内部转账。
第十二条 在学校财务系统中设置“校园卡”部门(代码09002),核算校园卡收入和学校预算安排校园卡管理中心运行经费的支出。
第四章 商户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后勤集团结算每周一次(每周五),其他商户的结算每月一次(每月27日)。如有特殊情况,商户的管理部门可与资金结算中心、校园卡管理中心商定结算周期。
第十四条 商户结算时,学校所属商户按其所结算的实际消费额的0.5%缴纳一卡通系统维护费。其他商户按其所结算的实际消费额的0.8%缴纳管理费。
第十五条 为方便校园卡商户查询和统计每日各项交易明细账,后勤集团等单位可通过校园卡管理中心授权,在各自的工作地点查询、打印交易明细账,校内各机房每日上机费的查询、打印可到校园卡管理中心或通过校园卡管理中心网站进行。
第十六条 校园卡各商户应勾对每日交易明细账,发现差错应及时和校园卡管理中心联系。
第十七条 校园卡商户下属的子商户及其组织结构发生变更,各商户应及时通知校园卡管理中心进行更改。否则,由于组织结构变动而造成的系统数据转账不到位,由各商户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商户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系统操作规范,不得无故脱机使用消费POS,造成账目问题的,以校园卡系统认可的数据最小额为准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因系统原因发生商户重复收费现象时,商户应服从学校对商户结算账户的调账处理,在系统内向持卡人作“商户退款”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卡务人员要严格区分收入、本金、系统平账以及其他方式形成的资金,与系统自动产生的《操作员营业统计表》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只能进行消费,不允许提取现金。
第二十二条 临时或短期消费,暂未办理普通卡的人员可以使用现金到商户消费(仅限食堂和超市),该消费不计入一卡通系统账务,由各商户自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可以开通与中行华农支行银行卡绑定转账功能。自动转账设定最低额度为20元,当校园卡内金额小于20元时,自动从绑定的中国银行卡内转账50元。持卡人可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卡务受理点申请开通该功能。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和学生补、换校园卡,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校园卡管理中心卡务受理点登记,收取工本费15元/张。
第二十五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系统维护人员在后台进行的与校园卡资金有关的处理,应及时与资金结算中心沟通,共同协作完成校园卡的资金结算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本暂行规定进行完善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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