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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在职教职工通讯费管理的通知--校办发[2016]11号
发布时间:2016-06-17

 

校办发〔 2016 11

校属各单位:

根据《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管理规定》(鄂办发[1998]27号)、《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包干管理办法》(鄂管发[2004]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经2016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就公务移动通讯费、住宅电话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职干部公务移动通讯费按照厅级干部每人每月300元、处级干部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凭营业厅开具的本人实际发生金额的发票,限额实报实销。

2.教师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范围内,且科研项目中有通讯费预算者,原则上按照院士300/月、其他岗位教师200/月的标准,在限额内实报实销公务移动费。

3.辅导员参照处级干部公务移动通讯费标准和方式执行,由所在单位限额实报实销。

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在不扩大人员范围、不提高报销标准的前提下,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计财处和人事处备案,由所在单位负责限额实报实销。

5.干部公务移动通讯费只能在本单位办公费、运行费、成本费中列支。教师公务移动通讯费在有通讯费预算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6.住宅电话补贴适用人员范围、标准、支出渠道与方式不变。

7.公务移动通讯费报销标准从20161月始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8.本通知由计财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华中农业大学办公室

2016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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