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采发〔2017〕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维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主体。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范围。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或采购人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应按照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向其支付劳务报酬。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的,不得以评审专家名义向其发放劳务报酬。
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按照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的时间计算。政府采购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参加项目评审地点签字报到开始至评审结束。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即为政府采购评审结束。
(一)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3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1000元。
(二)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2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800元。市县级也可参照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三)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的误工费,误工费在评审劳务报酬中列支。
(四)交通费、住宿费。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劳务报酬中。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本人申请评审专家注册时申报的工作地以外的地区)评审,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得低于以上标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鄂财采发〔2005〕3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财政厅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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