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2-10 财教[2001]3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下同)的管理,促进科学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由国家设立,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基金科学人才的专项资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是由国家设立的,负责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编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预算,组织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收支状况。
(三)负责组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依法检查、监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对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年终向财政部报送当年经费决算及经费使用说明。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每年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编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算。
第六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由国家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组成,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由项目资助经费、计划管理费组成,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事业计划和管理工作需要,结合财务可能编制。
第七条:编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预算经财政部核准后,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实施。除非特殊情况,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国家财政补助收入一般不予调整。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财政部取得的财政预算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评审费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1、利息收入,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短期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2、捐赠收入,即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捐赠的收入。
3、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十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在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拓宽收入的来源渠道。
(二)取得的评审费收入应当全部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工作。
(三)其他收入中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除捐赠者特别约定外)应当全部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其他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可用于弥补行政管理费不足。
(四)严禁坐收坐支,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五)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分别设立外汇和人民币基本结算帐户,核算各项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资助经费支出,即按规定直接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支出。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计划管理费支出,即自然科学基金委为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计划管理费支出包括项目组织实施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专项管理费。计划管理费总额及其分项经费额度,由自然科学基金委报财政部核定后管理使用。
(一)项目组织实施费,是自然基金委直接与国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包括调研费、会议费、兼聘人员酬金、项目管理和评审费、成本宣传费、大型活动支出及学术交流费、外事费、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费等。项目组织实施费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3%的限额内核定。
(二)行政管理费,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用于开展日常行政工作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1、人员经费主要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在编职工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险费。
2、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行政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三)其他专项管理费支出,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专项管理支出,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建设费和办公用房修费等。
第十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计划管理费的各项开支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实际情况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十四条:结余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项目资助经费结余和计划管理费结余。
第十五条:项目资助经费结余全部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资助科研项目。专项捐赠的收支结余应单独反映,继续用于资助下年的项目(捐赠者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计划管理费结余包括项目组织实施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专项管理费结余。项目组织实施费和其他专项管理费结余,不进行分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行政管理费结余,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商财政部同意后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其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行政管理费收支差额。
第六章 资产与负债管理
第十七条:资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十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发生盘盈盈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照《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执行,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转让或取得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日常办公设备、图书和其他资产纳入计划管理费帐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负债是指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等,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对负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偿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发的有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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