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年终绩效分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3 点击次数:

校属各单位:

为做好2022年度年终绩效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背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发放方式

今年继续沿用以往年度发放年终绩效的方式,请各学院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发放明细表、汇总表,按照人力资源部确定的分配原则和控制数,依据本单位分配政策,测算出每位教师的分配金额,填写《2022年度年终绩效津贴发放汇总表》、《2022年度年终绩效津贴发放明细表》,在职、退休、非校内各一张,汇总金额、人数必须与明细表一致。在职、退休、非校内人员分类以年终绩效发放当月人员身份为准。

三、扣税问题

按照国家最新规定,今年年终绩效津贴发放扣税,学校继续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方式,科研绩效与年终绩效合并计算税款。各单位测算发放金额时注意发放金额的有效区间。尽量避免发放金额处于无效区间,而多扣税款。

具体有效区间为:0-36000(税率3%);38567-144000(税率10%);160500-300000(税率20%);318333-420000(税率25%)。

无效区间为:36001-38566(税率10%);144001-160499(税率20%);300001-318332(税率25%)。

2022年离职人员若发放年终绩效按劳务费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本人可于2024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个税APP系统办理退税或补缴税。

四、其他要求

1.汇总表及明细表由各单位党政领导双签,盖单位章,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可以年前发放年终绩效的部门,2023年1月9日前将签字盖章后的汇总表及明细表交财务与资产管理部210办公室。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年前发放的部门,2023年2月15日前将签字盖章后的汇总表及明细表交财务与资产管理部210办公室。

2.表中金额保留到元;提交的个人数据需汇总,每人一条数据;非校内人员中若有外籍人员,需提供护照号及国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其他具体要求详见表格。

3.请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年终绩效发放事宜,并将联系方式告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若前期需提供人员工资信息,请提交书面申请,指定邮箱,并由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4.如有疑问,联系核算二室胡娟,联系电话:87281815。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2023年1月2日

附件:2022年年终奖税率表

档次

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

10

21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

20

1,41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

25

2,66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

30

4,41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

35

7,160

7

超过960,000元

45

15,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