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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自主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发〔2022〕105号

发布时间:2022-09-14 点击次数:

华中农业大学文件

 

 

校发〔2022105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自主科技创新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华中农业大学自主科技创新基金管理,促进自主科技创新基金科学、合理和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华中农业大学自主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16244号)进行修订,经学校2022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自主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

202291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自主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2022713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华中农业大学自主科技创新基金管理,促进自主科技创新基金科学、合理和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科技创新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坚持稳定支持、自主管理、聚焦重点、注重绩效的使用与管理原则,支持学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提升学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

第三条  自主科技创新基金实行项目制管理,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遴选。项目的组织程序一般为指南发布、申报、评审、立项公示、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实施、验收或评价等;积极探索揭榜挂帅、赛马制、委托协商制等项目组织方式。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自主科技创新基金重点资助范围和使用方向: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一流科技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等。

第五条  自主科技创新基金及所资助项目的组织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院为主实施,严格绩效考核,年度滚动调整的方式。

第六条  自主科技创新基金工作由学校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日常事务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主要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各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核查各单位相应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建立资助项目信息库,监督项目年度实施情况,负责与上级部门的联系等。

第七条  学校根据科学研究工作实际和重点发展方向,设立相应项目类别,制定发布立项指导性意见。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相关项目。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实施方案并报送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备案,方案应就项目指南发布、申请、立项、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的项目档案,做好项目申请、评审、公示、立项及结题等材料存档,每年应向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及教育部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平台数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须认真填写《华中农业大学自主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报送各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自主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3个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担同一类别项目2次,延续资助的除外。已获自主科技创新基金资助而尚未结题的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自主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需按照依靠专家、科学评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资助项目建议并予以公示,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并经学校审定后,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负责人应及时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经项目实施单位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逾期不报,视为放弃资助。

第十四条  在研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12月填写年度进展报告(执行期未超过6个月的项目除外),如实上报项目进展。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或终止的,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说明,经项目实施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批准。

确认终止的项目,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批准后通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冻结其账户,收回剩余经费。凡被终止项目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再申请自主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项目应予调整或终止:(1)项目负责人出国一年以上、出国逾期不归半年以上或离校导致研究工作无法开展的;(2)休学和退学的学生;(3)因不可抗力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4)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专家组按照计划任务书对项目研究进展及成果作出客观评价,给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结论,并对结果予以公示。项目结题评价为不合格的,5年内不得再申报自主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六条  经费决算或财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不予结题。直至整改符合相关规定后,予以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需延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延期申请,经项目实施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批准。逾期不报,取消今后申报自主科技创新基金项目资格,情节严重的,追回已拨经费。每个项目原则上仅能申请1次延期,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项目产生的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技术文件等),均应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批准号******)”[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Program No.******]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自主科技创新基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年度预算的50%

第二十一条  自主科技创新基金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一次核定,根据项目执行期需要科学合理安排预算并核拨年度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单位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核拨下一年度资助经费。项目执行进展较慢的,减少下一年度拨付金额。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华中农业大学自主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校发〔201624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国家修订或新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悖的,以国家修订或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华中农业大学办公室                            20229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