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文件
校发〔2022〕103号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
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6〕246号)进行修订,经学校2022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
2022年9月1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2022年7月13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项目指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是指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扣除应付未付和预计支出后的净结余资金。
第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题、结账,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结题结账
第四条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对项目结题有明确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在完成任务目标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应及时向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提交相关证明,填写《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申请表》,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后,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申请经费结账。同一项目经费若存在分账现象,项目负责人与分账人必须分别填写《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申请表》,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五条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对项目结题没有明确规定的,学校采取定期集中办理结题、结账的办法。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每年一次集中下达已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通知,通知发出后1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六条 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或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日期提前填写《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延期结题/终止申请表》,经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办理结题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冻结其科研经费账号,存在结余经费的,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第三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支出有规定的,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没有明确要求的,结余经费作为“科技发展基金”。
第九条 科技发展基金由学校统筹管理,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题、结账手续后,其中15%由学校统筹安排校内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活动,85%由原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后续科学研究直接支出。同一项目负责人同一年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所有科研项目,其结余经费只设立一个科技发展基金账户。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在1000元及以下以及项目负责人已调离学校的,该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其结余经费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委托团队其他在职在岗人员主持使用;项目负责人去世的,其结余经费可由学院协调其团队其他在职在岗人员主持使用,项目主管单位另有规定的按要求执行。
第十条 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任务委托单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可用于后续的科学研究和申请新项目的前期研究直接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为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科技发展基金从设立账户之日起24个月以内用完,逾期未使用完的余额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用于校内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6〔24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国家修订或新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悖的,以国家修订或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华中农业大学办公室 2022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