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发〔2022〕102号

发布时间:2022-09-14 点击次数:

华中农业大学文件

 

 

校发〔2022102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

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6247号)进行修订,经学校2022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

202291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2022713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各类纵向预算制科研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四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间接费用预算管理

第五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预算编制按照科研项目的不同类别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编制预算,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项目主管部门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可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二)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三)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中,对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按教育部商财政部确定的具体范围执行。项目主管部门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合理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应按规定的比例上限合理足额编制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随意降低间接费用计提比例。

第八条  学校作为承担单位主持的科研项目,如需向协作单位拨付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与协作单位协商提出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并在课题预算书/研究任务合同书中明确,协作单位间接费用占项目总间接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协作单位合作经费占项目总经费的比例。项目(课题)预算书/研究任务合同书上报前需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

第九条  学校作为协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课题)预算申报书/研究任务合同书中与承担单位商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保障学校及自身权益。

第十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根据项目任务书中的间接费用预算办理财务手续,并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间接费用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优先补偿学校公共成本。支付学校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后,余额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主要包括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以及科研用房房屋资源使用费、通用设备购置费、实验室维修费、物业费、办公费、通讯费等其他相关支出。其中:

(一)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包括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水电气暖等消耗费。学校按项目留校经费总额的5%计提管理费(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对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并收取应由间接费用支付的水、电、气、暖费。

(二)绩效支出:用于学校为提高科研人员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际贡献,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理论可发放的项目绩效支出为预算批复间接费用扣除学校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后的经费。项目有明确绩效支出预算的,绩效支出发放金额不得超过该绩效支出预算。

绩效支出发放范围包括项目合同(任务书)中明确的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项目绩效考核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项目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制定考核指标,对项目组成员进行科研工作实绩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填写项目组成员绩效考核表,考核表经项目组成员签字后,报学院审批。

绩效支出预算和发放以项目为单元,科研经费一次性到账或按年度到账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预算和执行进展情况,在执行期限内最后一个年度一次性或按年度提出绩效支出提取和发放申请。

申请发放绩效支出时,需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学院审批后的项目组成员绩效考核表和绩效支出发放方案等资料,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根据学院审批的绩效支出发放方案予以核定和发放。

项目执行期内,绩效支出的发放额度不超过项目绩效支出总额的80%;项目一次性通过绩效评价或结题验收后发放剩余部分,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或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

凡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课题),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支出。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中期评估、综合绩效评价或结题验收结论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委托方或学校正式组织的专家评估/验收会形成的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  如果项目(课题)间接费用预算不足或分摊不足,原则上优先补助学校公共成本补偿支出;计提学校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后,视具体情况发放绩效支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审核、确认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比例与金额以及绩效支出的发放申请与发放方案的合理性;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间接费用与绩效支出的核算、财务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并协助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间接费用,真实完整地提供项目绩效考核材料,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增,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学校审批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开支,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七条  对于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内,若项目组成员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等情况,相关人员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停止整个项目执行期内绩效支出发放,已经发放的绩效予以追缴。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对于实施揭榜挂帅赛马等项目组织机制以及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经费包干制项目,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应按照相应的包干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62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国家修订或新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悖的,以国家修订或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华中农业大学办公室                            20229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