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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发〔2022〕52号

发布时间:2022-09-14 点击次数:

华中农业大学文件

 

 

校发〔202252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

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2256


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85号)和《关于在科技计划项目中开展项目经费“包干制”和项目验收“备案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武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起获批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2021年起获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和武汉市科技计划中纳入经费包干制管理的项目。并将根据国家和地方新的管理规定,将相关项目纳入适用范围。

第三条  学校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须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并积极配合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无需编制预算。经费使用范围限于科研相关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管理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具体科目涉及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第六条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确定,具体数额由项目负责人与人力资源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协商确定。

第七条  学校依据科研项目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提取管理费和其他成本补偿支出。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启动时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依法据实编制资金决算报表并按照学校信息公开程序,在校内公开相关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信息,接受监督。

第十条  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华中农业大学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045号)、《华中农业大学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和项目验收“备案制”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0156)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和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附件

科研项目经费包干使用个人承诺

 

本人承担的:                     项目(“包干制”项目类别名称

项目批准号:                    

项目名称:                                                    

在充分知悉项目经费包干使用政策前提下,作如下说明和承诺:

一、        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经费使用效益,经与单位协商,设定绩效支出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    %,即绩效支出金额不高于    万元。

二、        经费使用遵守学校科研经费报销的标准和规范,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合规性承担责任。

三、        坚持科学精神,坚守学术规范,坚决杜绝以下行为,自觉接受监督:

(一)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将科研经费违规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二)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挪用、隐匿、非法占有、私自转让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以各种形式将科研经费转出,设立“小金库”。

(三)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业务往来。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四)其他违反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规范及学术道德、科研诚信或科研伦理的相关行为。

 

                                           承诺人(签字):

                                               

 

华中农业大学办公室                          20225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