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科研副产品(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副产品(物)管理,规范处置行为和收入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课题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课题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课题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副产品(物)范围
第二条 科研副产品(物)是指科研活动过程中,利用科研经费在校内外基地从事研究性试验、示范推广等活动所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形产品。
第三条 科研副产品(物)类型主要包括动植物品种改良、栽培、养殖实验、新品种培育和新技术试验示范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剩余产品;加工技术研究性试验过程中产生的加工品;农机试制研究过程中制作的机械装备样品;以及研究性活动所产出的保健品、疫苗、农药、化肥、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等。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科研副产品(物)管理实行科研课题与课题产出副产品(物)连续负责制。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并指导学校所属学院(部)、课题组加强科研副产品(物)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如下: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发院)负责建立健全科研副产品(物)实物登记制度,对相关课题科研副产品(物)的登记及处置进行监督检查;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收取课题组所在学院(部)上交的科研副产品(物)处置收入的管理和核算。
第六条 学院(部)负责督促本学院(部)相关研究课题组和科研人员及时收获、保藏科研副产品(物),审核科研副产品(物)处置价格、方式,并按规定予以公示接受监督;检查科研副产品(物)库存台账、出入库单据;统一收取处置收入并上缴计财处。
第七条 科研课题组及课题负责人是科研副产品(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及时收获、加工、处置科研副产品(物);调研科研副产品(物)出售价格,提出科研副产品(物)处置方案,报学院审批;按规定真实填写并完整保存科研副产品(物)库存台账、出入库单据及销售台账等资料;向学院(部)上缴科研副产品(物)处置收入经费;接受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科研副产品(物)登记与处置
第八条 科研课题负责人应根据学校制定的科研副产品(物)实物登记制度,如实设置并填写科研副产品(物)库存台账、出入库单、销售台账,反映科研副产品(物)产生、出入库、处置情况。
第九条 对于单位价值较低且较易腐坏的科研副产品(物),可不设置库存台账,但应做好处置记录。
第十条 科研课题负责人应完整保存库存台账、出入库单据及销售台账,并将其作为学院(部)内部管理及接受检查和监督的依据。
第十一条 科研副产品(物)处置形式包括出售、抵扣、报损、销毁等,应遵循公开、及时、保质、规范的处置原则。
第十二条 科研副产品(物)处置流程。由科研课题负责人参照市场价格提出科研副产品(物)处置方案,填报《华中农业大学科研副产品(物)处置表》(见附表),报学院审批,并在学院网站公示,学院指定人员核实并参与处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三条 对耐储存的科研副产品(物),按科研副产品(物)处置流程由学院进行审批,处置方案在学院网站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处置。
对易腐坏或整批价格低于1000元的科研副产品(物),按科研副产品(物)处置流程由学院进行审批后立即处置。处置结束后,将处置方案和结果在学院网站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未获得行政准入许可的科研副产品(物)和存在食用安全风险的产品(物)不得自行处置和销售,科研课题负责人填报《华中农业大学科研副产品(物)处置表》,经学院(部)批准,并报科发院审批,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科研副产品(物)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副产品(物)是利用科研经费从事科研活动产生的,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学校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课题组不得私分科研副产品(物)、坐支或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 计财处根据《华中农业大学科研副产品(物)处置表》、产生及出入库单、销售收入合同等相关材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科研副产品(物)产生地离学校距离较远的,可由学院就近指派专人担任核算员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负责收款和缴款工作。
第十九条 科研副产品(物)处置收入的15%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学院统筹用于处置科研副产品(物)的监督和管理,85%由课题负责人用于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经费使用管理参照《华中农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院(部)要切实加强科研副产品(物)的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及时掌握本单位科研副产品(物)的种类、规模以及收支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十一条 科研副产品(物)处置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计财处或私自设立“小金库”的,依法追究课题责任人、学院(部)分管责任人等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科研副产品(物)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 对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将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发院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国家修订或新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悖的,以国家修订或新出台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