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4 点击次数:

华中农业大学文件

校发【2017】 91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17)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华中农业大学“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第10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

                                       2017619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17)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是用于支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以下简称繁荣计划)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专款专用、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发院)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评价等管理工作及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的指导。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监督。学院(部)是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是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五条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分为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管理资金指教育部在实施繁荣计划过程中组织、协调、评审、鉴定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称研究项目是指围绕繁荣计划建设任务设立的各类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研究项目资金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宣传费等。其中:

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印刷费/宣传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

其他: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具体预算及支出管理按照《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6]24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非研究项目资金指支撑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机构、团队以及智库运行、优秀成果奖励等繁荣计划建设项目的资金。

非研究项目资金按照“绩效导向、稳定支持、协议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资助和管理。

在财政部、教育部核定的资金总额内,学校根据绩效目标,围绕实现培养拔尖人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出学术精品力作、扩大对外学术交流等任务,按教育部规定自主编制资金预算,自主决定使用方向。

财政部、教育部按规定对获得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成果进行奖励,对被采用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有价值、高水平的咨政成果实行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学校不对奖励资金提取间接费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繁荣计划项目资金时,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要求,按照项目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按年度编制项目预算、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报科发院和计财处备案。

项目资金需要外拨协作单位的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对外协单位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等进行详细说明,附外拨资金支出预算。科研经费的外拨应当以批准后项目预算和合同为依据,按照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转拨科研协作费,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转拨申请,经科发院审批后,交计财处办理转拨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额的,由项目负责人报科发院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支出科目和金额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剂申请,报科发院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发院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调剂。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或者已列示的外拨资金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发院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按照《华中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16]241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报项目决算表,并附计财处审核确认的项目资金收支明细账,与项目结项材料一并交科发院。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十四条  对于研究项目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转资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学校统筹安排。有关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华中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6]24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被撤销,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发院、计财处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及资产清单,审核汇总,由科发院报送教育部。

   第十六条  凡使用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校发[2016]84号)和《华中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校发[2016]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充分利用学校建立的科研管理系统等校园信息平台,科发院、计财处、学院、项目负责人共享内部信息,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提高科研管理效率。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二十条  对于经费使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发院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新规定相悖的,执行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