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营造风清气正的财务工作氛围,确保学校财务工作高效、安全、廉洁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学校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实施办法,现就我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坚持“服从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处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贯彻工作始终;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成立由处长任组长、副处长任副组长,各科室党员科长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 具体内容
第三条 处领导班子对处工作职责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党支部书记为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第四条 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履行以下领导职能:
(一)认真组织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工作计划、贯彻意见,并督促检查落实。每年召开两次专门会议,分析研究处党风廉政的状况、责任落实情况,查找工作中的不足,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办法。配合上级机关和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部门工作的检查和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发挥廉洁自律的表率作用,抓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检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自查自纠,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主动邀请学校领导参加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认真履行部门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工作的落实,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
(四)抓好作风建设,弘扬正气,处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涉及的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表率作用及部门的工作作风负有监督、检查、教育的责任。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并督导限期整改,减少和避免失职渎职行为发生。
(五)对处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主动处理和解决。
(六)认真纠正不正之风,如收费、业务往来、财务管理、物品采购、入党等,按职责范围,切实负起领导、监督、检查和监控责任。
(七)规范公务接待。公务招待实行对口接待,原则上由相关领导提出,由处办公室安排。办公室在接待安排时要本着节约的原则,控制陪餐人数。如果办公室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有关同志安排。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定期研究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抓好廉政教育,抓住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教育,使干部职工做到“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对处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评议可以结合党员民主评议、干部述职、年终考核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每年按时写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报告,接受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充分发挥服务对象、处群众职工、党风廉政监督员和广大师生的监督作用,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不正之风的措施和对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处领导干部有《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主动向学校党委上交书面检查,自觉接受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各项评优中涉及领导干部的,在廉政建设方面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处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计划财务处
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