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法规

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5-19 点击次数:

       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教财〔2019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部署,加快推进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部内司局部门预算资金和中央对地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绩效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升教育公共服务质量、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推动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教育部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不断提高,较好地支撑了教育事业发展。但与中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绩效管理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绩效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有待进一步拓展;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不充分,激励约束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绩效管理未能充分体现教育行业规律和经费使用特点等。为此,各地各单位各司局必须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作为健全治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内生动力、提高管理效能的重要抓手,作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聚焦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进一步优化预算绩效管理模式,改变预算资金分配的固化格局,硬化责任约束,强化目标管理,做好过程监控,推进绩效评价,注重结果应用,不断提高教育预算管理科学化水平,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统筹考虑当前预算绩效管理实际,通盘谋划实施路径和制度体系,既聚焦解决当前最紧迫问题,又着眼健全长效机制;在深化延续政策、项目绩效管理的同时,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在优化政策、项目绩效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单位整体绩效管理。
  坚持全面实施、突出重点。预算绩效管理覆盖所有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绩效与预算管理一体化,建立事前事中事后预算绩效管理闭环系统。同时,又要突出重点,聚焦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持续时间长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的实施效果。
  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教育行业特点和教育经费使用规律,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绩效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提升管理质量。积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预算绩效信息透明度。
  坚持权责对等、强化约束。明确各级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要求,确保权责统一。硬化预算和绩效“双约束”,完善考核体系,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覆盖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的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和推广实践经验,逐步推动形成体系完备、务实高效的教育预算绩效管理模式。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单位整体预算绩效管理。各单位要将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围绕单位职责和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树立业务和财务有机融合、相互促进的绩效管理理念,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综合衡量本单位整体预算绩效。在年度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原则上每五年为一周期开展单位整体绩效评价。
  (二)开展转移支付绩效管理。部内有关司局要按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部参与管理的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展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围绕国家战略目标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转移支付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在年度绩效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选择重点转移支付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三)优化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将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政策、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对于绩效可以按年度衡量的政策和项目,应严格按照年度开展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对于实施周期较长的政策和项目,在年度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应在实施周期内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对于根据国家规定由各单位统筹使用的项目,不单独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但应纳入单位整体绩效评价。部内各司局负责对所管理的政策和项目牵头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四)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各单位编制预算时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分解细化各项工作要求,结合教育领域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部内各司局自主设置所管理的部门预算政策和项目的绩效目标。部内有关司局按照财政部要求设置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组织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设置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不仅要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预算管理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五)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逐步探索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具有教育行业特点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要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教育行业标准等相适应,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创新评估评价方法,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提高绩效评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六)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工作,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评估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七)做好绩效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和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绩效监控工作由各地各单位各司局自主开展。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的,年中开展绩效监控;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以上的,由年度绩效自评代替绩效监控。教育部可根据情况对绩效监控实施情况开展评价。
  (八)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各单位探索开展单位整体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送教育部。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逐步开展单位和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九)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的政策和项目调减预算或暂缓安排。对长期沉淀的财政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急需支持的领域。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对预算安排的刚性约束,激发绩效管理的内生动力。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成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各单位应于20208月底前出台本单位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文件或实施方案,加强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
  (二)明确责任主体。各单位各司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完善绩效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开展管理工作负责;单位内部具体预算执行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负责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各地要完善转移支付绩效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责任主体。
  (三)加强队伍建设。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充实人员配备,加强管理力量,打造专业高效的预算绩效管理队伍。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强化绩效管理意识,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与预算绩效管理相适应的信息化系统,与现有系统做好衔接、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为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化提供重要支撑。
  (五)完善工作考核。各单位要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单位人员和绩效考核体系,作为人员选用、业绩考核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教育部将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并建立考核结果反馈和通报制度。各地各单位各司局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重点绩效评价。
  (六)强化监督问责。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要求,逐步推进绩效目标、评价结果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明确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单位内审部门应对本地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过程和效果进行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对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限期整改,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教育部
2019
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