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及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2019年1月起,调整事业编制职工住房提租补贴、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缴费工资基数。同时,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计预扣法计税。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 调整2019年度住房提租补贴标准
根据《省机关事务局关于调整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办法的通知》(鄂管发[2014]58号)、《华中农业大学关于调整住房补贴计算办法以及发放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的通知》(人事[2015]1号)文件精神,2019年1月,调整我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住房提租补贴标准。计算办法:在职人员按本人2018年度12月份随月发放的结构性工资总额(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的2.5%核算;离退休人员按照2018年12月发放的离退休费总额(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的2.5%核算。
2. 调整2019年度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湖北省相关文件精神,2019年1月,调整我校事业编制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2018年12月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职级核算,保底数调整为3400元/月,封顶数调整为19921元/月。
3. 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计预扣法计税
具体计算办法: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个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个人所得税,随着工资逐月发放,个人累计收入会相应增加,所适用的预扣税率也会相应增长变化。
举例说明:
某教职工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 = 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 -2520 -555 =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 -2520 -555-625 =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有所增高。
4. 关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取
由于专项附加扣除相应细则2018年12月底才公布,我校1月初需发放工资,故发放1月工资时无法及时获取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我处将在后续月份计算工薪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抵减或退税,不会影响教职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特此说明!
人事处 计划财务处
2019年1月9日
附: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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