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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3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将可以享受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为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让广大教职工尽早享受税改红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从2019年1月1日起,教职工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APP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教职工须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APP “个人所得税”客户端,注册并完善个人信息后、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操作流程详见附件4)。

申报个人应当依法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留存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APP下载:

IOS版本:

方式一:打开App Store搜索功能,在搜索栏输入“个人所得税”,选择“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APP,点击“获取”。

方式二:长按下图二维码,或打开微信“扫一扫”扫描。依次点击“安装”—“继续”—输入验证码后点击“下一页”完成下载程序。


安卓版本:

方式一:打开手机应用市场搜索功能,在搜索栏输入“个人所得税”,选择“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APP,点击“获取”。目前该App已经在华为、小米、VIVO、OPPO等应用市场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后续会上架更多应用市场。

方式二:手机打开UC浏览器、QQ浏览器、360浏览器、搜狗浏览器等手机浏览器,用浏览器中“扫一扫”功能扫描下图二维码。

方式三:也可使用微信、QQ、支付宝、手机百度等APP扫一扫,可在扫描成功页面点右上角【…】按钮,选择“在(用)浏览器打开”进行个人所得税APP的下载。

二、扣缴方式

按照税法规定,新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计预扣法,即每月预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的方式进行申报(具体规定详见附件1):

1. 符合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员工,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 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可在扣缴当年任一月份进行申报。

一个纳税年度内,当月未能及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汇算清缴,申报节点的先后不会影响全年应纳税总额。

三、其他说明

教职工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了解,也可下载“国家税务总局”APP了解相关政策。

由于申报节点的先后不会影响全年应纳税总额,建议教职工在充分了解扣除政策规定,确保填报数据准确性、真实性的基础上再做申报,以免申报错误导致不能顺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计划财务处将根据税务总局审核通过并反馈的抵扣信息,相应为教职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由于时间仓促,发放1月工资时可能无法及时获取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我处将在后续月份计算工薪税时抵减或退税,不会影响教职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计划财务处

2019年1月3日

附件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简易图.docx

附件3.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和扣缴申报操作指引.pptx

附件4.“个人所得税”APP简易操作指南.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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